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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开放大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
字体大小: 发布日期: 2018-03-23 16:02 来源: [打印页面]    [关闭页面]

东开大【201804号    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,确保在政治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严格执行宣传纪律,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、审核、发布、更新机制,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、准确、及时和有效,依据国务院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终端以及学校校内橱窗、LED屏、户外广告等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基本原则

第三条 只允许发布与本部门工作业务相关的信息,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。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,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,确认无误后上传发布。发现问题及时更正,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,并由部门和个人负责消除影响。

第四条 坚持“谁提供、谁负责”、“谁上传、谁负责”及“谁审核、谁负责”等原则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,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、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上发布信息。

第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: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(三)泄漏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;

(十)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十一)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;

(十二)虚假的信息;

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 

第三章 信息发布

第六条 信息发布实行通讯员制度。各部门设置通讯员1-2名,负责本部门信息“出口”,享有学校主页、微信公众号、学校微博等新媒体一定的编辑、发布权限。通讯员具有及时更新、复核本部门网络信息的义务。办公室、信息中心定期对其进行组织纪律、业务等培训。

第七条 信息发布必须遵守严格流程,具体规定如下:

(一)学校主页。学校主页各二级窗口分共建窗口和部门窗口两类,共建窗口主要为新闻快讯模块,其他为部门窗口,实行部门负责、办公室备案制度。

1.共建窗口发布流程: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2.部门窗口发布流程:

  部门窗口实行“部门负责,办公室备案”制度,备案制度参见本规定第九条。

(二)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1.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实行统一“出口”制度,各部门通讯员仅有编辑权,没有发布权。

2.为确保发布信息安全、准确、规范,信息中心在发布之前,需分别将信息发送页面推送至办公室、业务部门联合终审,办公室主要负责政治纪律等方面,业务部门负责内容的精确。

(三)学校校内橱窗、LED屏、户外广告

1.学校校内橱窗

学校校内橱窗由办公室统一协调、分配信息发布场所,各部门将拟发布内容由分管领导审批后,交由办公室统一制作、发布。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需要,制作的可移动的宣传展板除外。

 

 

 

 

2.户外广告

户外广告由部门制定发布计划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交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。

(四)领导审核。涉及敏感政治、重大事件,应有供稿单位分管领导审核,涉及政治理论学习、上级部门指导工作等全校性事件、跨部门事件,应有学校负责人审核。

(五)其他媒体信息发布,参照执行。

第八条  信息发布的要求

(一)时间要求:信息的发布需按照信息的重要性程度、信息类型、实际要求,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发布。

(二)内容要求:发布的信息必须内容完整、准确、有效。

1.文字内容:不能出现错别字、标点符号错误、语句不通顺等问题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2.图片内容:图片必须完整、清晰,格式正确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3.视频、音频:画面完整、清晰,满足上传的格式、大小的要求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4.备份要求:发布的信息必须保存原稿,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至相应期限。备份件期满销毁,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。

第九条 信息发布备案制度。原则上,各部门每次发布信息前,应该向办公室备案,填写单个信息发布登记表,并做好信息发布汇总工作,每月报送月报表一次。

各部门发布信息前,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备案的,应该在发布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,向办公室备案;遇到寒暑假等节假日,实在无法按期备案的,可电子备案。

第十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,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,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,及时撤除错误的、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,及时撤除缺乏实效性的制度、文件。

信息中心需要指定专人对学校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进行维护,对上述平台页面进行必要的装饰。因不作为,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负责消除。

 

第四章、其他

 第十一条  其他注意事项

(一)在具体工作中,需根据具体情况有效协调保证完成信息的及时采编、及时审核和及时发布。

(二)各部门应做好信息发布规划,如果遇到节假日,信息的采编、审核及发布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。

(三)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东莞开放大学

2018323

 

规章制度

东莞开放大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

2018-03-23 规章制度

东开大【201804号    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,确保在政治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严格执行宣传纪律,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、审核、发布、更新机制,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、准确、及时和有效,依据国务院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终端以及学校校内橱窗、LED屏、户外广告等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基本原则

第三条 只允许发布与本部门工作业务相关的信息,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。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,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,确认无误后上传发布。发现问题及时更正,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,并由部门和个人负责消除影响。

第四条 坚持“谁提供、谁负责”、“谁上传、谁负责”及“谁审核、谁负责”等原则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,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、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上发布信息。

第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: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(三)泄漏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;

(十)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十一)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;

(十二)虚假的信息;

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 

第三章 信息发布

第六条 信息发布实行通讯员制度。各部门设置通讯员1-2名,负责本部门信息“出口”,享有学校主页、微信公众号、学校微博等新媒体一定的编辑、发布权限。通讯员具有及时更新、复核本部门网络信息的义务。办公室、信息中心定期对其进行组织纪律、业务等培训。

第七条 信息发布必须遵守严格流程,具体规定如下:

(一)学校主页。学校主页各二级窗口分共建窗口和部门窗口两类,共建窗口主要为新闻快讯模块,其他为部门窗口,实行部门负责、办公室备案制度。

1.共建窗口发布流程: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2.部门窗口发布流程:

  部门窗口实行“部门负责,办公室备案”制度,备案制度参见本规定第九条。

(二)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1.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实行统一“出口”制度,各部门通讯员仅有编辑权,没有发布权。

2.为确保发布信息安全、准确、规范,信息中心在发布之前,需分别将信息发送页面推送至办公室、业务部门联合终审,办公室主要负责政治纪律等方面,业务部门负责内容的精确。

(三)学校校内橱窗、LED屏、户外广告

1.学校校内橱窗

学校校内橱窗由办公室统一协调、分配信息发布场所,各部门将拟发布内容由分管领导审批后,交由办公室统一制作、发布。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需要,制作的可移动的宣传展板除外。

 

 

 

 

2.户外广告

户外广告由部门制定发布计划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交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。

(四)领导审核。涉及敏感政治、重大事件,应有供稿单位分管领导审核,涉及政治理论学习、上级部门指导工作等全校性事件、跨部门事件,应有学校负责人审核。

(五)其他媒体信息发布,参照执行。

第八条  信息发布的要求

(一)时间要求:信息的发布需按照信息的重要性程度、信息类型、实际要求,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发布。

(二)内容要求:发布的信息必须内容完整、准确、有效。

1.文字内容:不能出现错别字、标点符号错误、语句不通顺等问题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2.图片内容:图片必须完整、清晰,格式正确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3.视频、音频:画面完整、清晰,满足上传的格式、大小的要求,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
4.备份要求:发布的信息必须保存原稿,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至相应期限。备份件期满销毁,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。

第九条 信息发布备案制度。原则上,各部门每次发布信息前,应该向办公室备案,填写单个信息发布登记表,并做好信息发布汇总工作,每月报送月报表一次。

各部门发布信息前,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备案的,应该在发布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,向办公室备案;遇到寒暑假等节假日,实在无法按期备案的,可电子备案。

第十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,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,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,及时撤除错误的、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,及时撤除缺乏实效性的制度、文件。

信息中心需要指定专人对学校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进行维护,对上述平台页面进行必要的装饰。因不作为,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负责消除。

 

第四章、其他

 第十一条  其他注意事项

(一)在具体工作中,需根据具体情况有效协调保证完成信息的及时采编、及时审核和及时发布。

(二)各部门应做好信息发布规划,如果遇到节假日,信息的采编、审核及发布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。

(三)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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